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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辛告叶辛电视抄传记

2000-04-05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祝晓风 我有话说

3月3日,胡辛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状称:

1999年12月27日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开播17集电视连续剧《陈香梅》,每周一至五晚八点始播出1集。翌日中午重播。编剧为叶辛,拍摄单位为上海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顺风交通公司、上海电影电视(集团)公司和上海对外文化交流公司四家。至2000年1月18日播完。1995年9月中国作家出版社出版了原告著《陈香梅传》,同年台湾出版了该书。该著是传主于1994年7月委托原告所作,著作完成后传主又亲自作序给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传主和原告之间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当属受托人,即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就使用了《陈香梅传》中的属原告独创性的内容。具体包括:一是独创语言对白;二是在纪实中进行的合情合理的想象虚构出的细节和情节;三是虽是传主及有关的资料,但原告进行了重新耙梳整合编织,结构成为新的细节情节的部分;四是经想象还原的场景;五是原告对传主的理解和解释。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以上五方面的内容并不包括史实,也不包括传主原著中固有的内容。

原告认为,经粗略计算,已有约百页面遭受不同程度的侵权,详见对照证据。这些被侵部分并构成该剧的实质。

为此,原告曾于2000年元月3日,向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权保会)传真委托书,认为正在播出的该剧已构成侵权事实,请求权保会通知被告立即停播该剧,停止侵害。删除属于原告独创性的部分。并且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在适当的场合给个说法。同时,为顾全第一被告的名声,希望作家之间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尽快协调解决此事。

然而,经过多次协调,被告只同意给予适当赔偿,而不承认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已表明其并无诚恳解决侵权纠纷。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原告只能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1.责令被告对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2.责令被告对原告赔偿损失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的费用。

3月23日,法院正式立案。

从调解到起诉

今年元月3日,也就是电视连续剧《陈香梅》播到第6集时,胡辛向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权保会)传真委托书,认为正在播出的该剧照搬胡辛所著传记中的一些语言对白、虚构的情节、细节等已成侵权事实,请求权保会通知编剧叶辛和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拍摄单位立即停播该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属于胡辛创作的部分。并且要求对方道歉,在适当的场合给个说法。胡辛说,她当时仍希望作家之间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尽快在内部平和又公正协调解决此事。

胡辛于1995年9月由中国作家出版社出版了近40万字的《陈香梅传》,同年台湾出版了该书。该著是由他人写传主的第一部传记,且由传主本人作序,称作者为名作家教授,并言传记作家写作认真、文笔甚佳,将她写出了七、八分。《人民日报海外版》、《广州日报》、《今晚报》等相继数月作了连载,有些大学也藏有该书,该书在海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

据胡辛说,叶辛只声言他没写传主的少儿时代,且委托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该剧制片人)参与调解。该制片人则一忽说他们没有也没看过胡辛的《陈香梅传》,一忽说怎能不看胡辛的《陈香梅传》呢?又往所谓的背景作者、总导演等身上推。胡辛则认为播出认定的最后事实是编剧为叶辛独立一人,叶辛在享有署名权的同时也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叶辛认为别人盗用侵害了他的名誉,那是叶辛和别人的名誉权纠纷。该制片人又强调无法停播无法删除,要胡辛提要求。胡辛认为前提应该确认侵权,对方却认为正在确认之中,既不确认侵权亦不确认没侵权;胡辛则认为一边是白纸黑字,一边是全球播放,图像还配有中文字幕,对照是一目了然之事。

就这样,来来回回,一拖再拖,直至电视剧播完,直至龙年初八,叶辛委托人仍只答应赔钱几万而不确认侵权、不道歉。胡辛认为,如若对方不承认侵权,不道歉,这个赔款便成了不明不白的嗟来之食。她没有穷困到要救济,对方也没高尚到要扶贫。她之所以主动要求在中国作协内部通过权保会协调解决,首先是出于对作家叶辛的尊重和爱惜,不想搞得沸沸扬扬,尽管该剧已经没商量地侵害了她的著作权,但看来叶辛并不领情,胡辛主动给叶辛挂去的三个电话中,他真的连一声口头道歉都没有。他的委托人更是居高临下,说赔钱只不过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而已。到了这种地步,胡辛说,我只有诉诸法律讨回公道,作家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是没有地域和地位的差别的。中国作协权保会年前年后虽义务竭诚调解但终因双方存在原则性分歧而告无效,留下但憾。胡辛对权保会的努力深表感谢。

从传记文学到电视连续剧

胡辛认为署名叶辛编剧播出的17集电视连续剧未经她同意就使用了她所著《陈香梅传》中的属独创性的内容。即:一是她创作的语言对白,二是她在纪实中进行的合情合理的想象虚构出的细节乃至情节,三是虽是传主及有关的资料,但她进行了重新耙梳整合编织,结构成为新的细节情节的部分,四是经她想象还原的场景,五是她对传主的理解和解释。一言以蔽之,是指她独创性的内容。当然,胡辛指的这些并不包括史实,也不包括传主原著中固有的内容。

她称,经粗略计算,已有近百页面遭受不同程度的侵权,这些被侵部分并构成该剧的实质,不信的话,删除试试看。

她说,刚开播时,她毫不知晓,是校内外和省外多人打电话给她,问是怎么回事?起初,她并不在意。因为传记是允许层出不穷并不分先后的,各传记作者都可以而且应该依据传主本人的资料,并可参阅别人的资料,然后用自己的眼睛自己的语言去理解和解释传主。拍传亦如此。但是,如果参阅了别人的资料,你得说明,得致谢。如果把别人的著作内容搬到你的剧里,应先征得同意,并标明“根据某某改编”或“部分内容取自某某”等。这是起码的常识和为人为文的道德。电视连续剧《陈香梅》这些全无,那么编剧当是独创原创的,否则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而且,早在1996年5月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的胡辛自选自序中胡辛就坦言:“张爱玲说过:‘历史如果过于注重艺术上的完整性,便成为小说了。’我的传记文学,是传记小说。”使用该传的人心中应该明白。胡辛说:“我听说编剧是叶辛后,更不以为然,难道叶辛会干那种事?!我一看,傻眼了,还真的是硬搬她的语言对白和虚构的细节呢。”

胡辛认为,编一部17集的传记电视连续剧,编剧岂能不读传主的书?编剧自己就是写小说的,参阅别人的岂能不想到此中会有别人的想象渲染?其中“不经一番冰霜苦,哪得梅花放清香?”还在胡辛著《陈香梅传》第196页出现过:他(吴重翰教授)摇首:“非也。吾已老朽,汝乃香梅,不经一番冰霜苦,哪得梅花放清香?”小学老师、大学教授都如此告诫传主。胡辛说,当然,这是她的失误。但事出有因,此两句是她读中学时语文老师送她的,她原名清。后她想查查这两句的出处,居然查不着。有的是“不是一番寒彻骨,争得梅花扑鼻香”,出自元代高明的《琵琶记·旌表》。看来是俗语贤文类。当她进入到传主的资料中,觉得传主的人生经历像是印证了这两句话,名字又叫香梅,于是在《陈香梅传》中不知不觉多次出现这两句,其实,陈香梅原著中,并未见过她引这两句。电视连续剧《陈香梅》中不仅搬用这两句,而且还当做二、三十年代传主家中堂旁的对联。其实,这两句如若做对联,挂在二、三十年代陈家中堂旁,更是穿梆。

据胡辛讲,该剧前五集,叶辛自家说,要出问题就出在传主的少儿时代,因他没写这部分。但胡辛却说,从第6集起,就后面的12集而言,可是传主由少年到青年时代了,然而,每一集仍然存在种种照搬现象。有的是整页大段地搬,有的是稍作删改地搬,有的是片言只语也拖走。莫非:一路剜过去,剜进自家篮中的便是自家种的菜?

从叶辛到制片人

法院立案之后,《法制日报》和南昌的一家报纸登出了消息。

3月29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叶辛的电话。一提到这个官司,叶辛说,“我欢迎这个官司。一段时间来胡辛到处放空气,毁坏我的名誉。她告了,我倒可以让法律做个公正的裁判。”

记者问:您怎样解释电视剧《陈香梅》与胡辛著的传记小说《陈香梅传》有许多相似、相同之处?

叶辛说:当然会有相似之处,因为陈香梅是一个公众人物,光是她的传记就出了50多种。不同的传记都要根据传主的经历,而传主的人生经历基本是一样的。电视剧《陈香梅》的剧本引用陈香梅的生平,得到了她本人的授权,剧本经过她本人的审定与认可,陈香梅女士本人也参与了剧本的讨论。陈女士本人还健在,她是可以说话的。

记者问:有一种说法,就是即使假定胡辛指控的电视剧剧本抄袭胡著《陈香梅传》这一事实成立,那么实际上“责任”也不在您,因为,电视剧剧本的实际写作者并不是您。就是说,因为您担任着上海作协的领导职务,加上社会活动很多,不大有时间来完成如此大量、集中的写作任务,而制片方又看中了您的名望,所以该剧编剧就由您领衔挂名,而实际上是有一个写作班子在写,而这些人在操作过程中却没有按规范行事。那么现在大家关心的是,电视剧《陈香梅》的剧本到底是不是由您亲自执笔写的?

叶辛:我写过一稿。——关于此事我不想详谈,过几天我们会向新闻界发布消息。

随后,记者拨通了上海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志远的电话。

记者:据说在胡辛起诉之前,你们双方曾有过多次接触,试图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此事,但最终还是走上法庭。没有达成协议,是不是因为胡辛要价太高?

黄志远说:不是,是因为我们不认为有侵权行为。然后黄志远就说会将对新闻界的问题统一答复,对本报也会将答复传真过来。

两个小时之后,记者再次给黄志远打电话,问,当初双方已经到了和解的边缘,而且据说大元公司和叶辛一方愿意出四万元了结此事,有没有这回事?

黄志远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只说他们已准备好了对新闻界的书面答复,对“该回答的问题”将做出回答。

现在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双方此前曾接触过,试图解决此次纠纷,而且在下面这一点上双方都承认:在电视剧《陈香梅》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双方观点对立。

3月29日,上海方面发来传真。这份《有关电视剧〈陈香梅〉“侵权”问题的几点说明》称:

由著名作家叶辛担任总编剧、上海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拍摄的17集电视连续剧《陈香梅》,已在香港凤凰中文卫视台播出,此片在海外好评如潮。但江西作家胡辛女士却认为此剧本和她所写的传记文学《陈香梅传》有相似之处,要求大元公司和叶辛道歉并要求赔偿。现在胡辛已将此事披诸报端且上诉到法院,为此,大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远和叶辛授权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潘军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人物传记”是以真人真事为内容,传记中的人物以及人物的经历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凭空杜撰创造出来的,必须以真实人物的人生经历为基础,揉和进作家深厚的文学功底创作完成,所以其内容应该是真实的。对于陈香梅这样的一个真实存在的人物,反映她大半生的传记作品包括影视作品的内容大同小异,这不足为奇,而不存在谁抄袭谁的问题,如果写出来的内容五花八门,那倒是不真实的了。并称,二、《陈香梅》一剧的拍摄得到陈香梅女士的授权。三、陈香梅本人反对侵权一说。

果然,两三天之内,上海的一些报纸登出了上述内容,《北京晨报》也做了报道。

从写传记到打官司

至于胡辛创作《陈香梅传》的大致经过,在《陈香梅传》后记中早已作了近六千字的说明。大致是:1994年5月的一天,陈香梅来南昌大学做客,潘校长通知胡辛作陪,并嘱她送几本书。见面后,陈香梅即说在美国读过胡辛的书。这时,校党委书记周绍森说:胡辛,你为香梅老师写个传吧。翌日凌晨,陈香梅挂来电话,跟胡辛长谈近两个小时。陈香梅为《陈香梅传》写的序中也作了记载。这是该传记写作的契机。1994年7月9日在北京,传主给传记作家的委托书言:“胡辛女士是名作家、名教授,我本人也是喜欢写作,读过胡女士的作品甚为感动。她愿意为本人写些生平事迹,我很荣幸,也愿意和她合作。”并提供了照片近百幅,还有传主在台湾出版的著作等。胡辛说她整整一年的心血全花在这部传记上。这期间,胡辛还历经父亲去世的痛苦。胡辛认为她与传主之间,时至今日,仍是互相尊重的。

最新消息,4月3日,针对叶辛委托律师于3月29日上海各报发的说明,胡辛授权其代理律师——南昌大学法律系刘新熙教授、郑小明副教授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正是作品的独创性,他们说:“传记文学的确是以传主的人生经历为主干而进行创作的,史料与传主生平是创作的依据,可以共享。但是,同一个传主却可以有数部乃至数十部传记作品,其原因正在于:传记作者切入的视角不同,各自的结构不同,对流逝岁月想像还原的细节乃至情节不同,对占有的材料真伪辨别梳理发掘不同,对传主的理解和解释不同,这一切又因各个作者对语言的运用把握不同而大不同!这里体现的是作者的主体的眼光,凝聚的是作者创造性的劳动,传记文学的独创性就表现在这里。这一作品的独创性正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关键所在。无论何人,如果不尊重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征得作者的同意,随便改编,随便拿来就用,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

关于不同作者应当互相尊重各自独立享有的著作权

他们认为:陈香梅女士于1994年7月9日授权胡辛为其撰写传记,并对胡辛及其所撰《陈香梅传》做了充分肯定。几年后,陈女士又授权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摄他的电视剧,这是陈女士应受到尊重的权利。而另一方面,以不同乃至相同的文学形式表现同一传主的作品,作者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著作权。传主先后授权不同的作者表现传主本人,这与被授权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侵害了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完全是两回事。

此案下一步的发展,各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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